通過資產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須知.資產評估機構,是對企業資產進行價值評估的中介機構。想對自己的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的個人或企業在將評估工作托付給資產評估機構時,應該清楚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效力究竟如何。有些資產評估機構是經過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的,而有些還未經過,那么,在尋找評估機構時又應該注意評估機構的那些問題呢。它的效率又應由哪個部門認定呢?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已經委托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法院不宜認定為無效。那么在實踐中應當由哪個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進行效力認定呢?
《資產評估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目前,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劃分了資產評估、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估價,礦業權評估、保險公估和舊機動車評估等6種專業類別,其中資產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分別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督管理。
根據《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據此,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則涉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管理的問題。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未經過房地產評估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房地產擁有者切不可將評估工作托付給它們,因為這樣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無效的。